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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兴元与陶荣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元,陶荣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2执10号申请人杨兴元,男,1964年5月21日生,住隆阳区。被执行人陶荣兴,男,1985年2月7日生,住云县。申请人杨兴元与被执行人陶荣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云0922民初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陶荣兴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陶荣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云0922执1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执行。执行员  李会仙执行员  刘柱邦执行员  邢玉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字金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