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民申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太原同达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太原同达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5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太原同达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法定代表人:宿有惠,系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男,1990年5月7日生,汉族,现住朔州市。再审申请人太原同达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已由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603民初26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太原同达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XX均不服,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7)晋06民终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太原同达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太原同达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属于上下班路途中;2、实际情况为被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当天属于休班中,不属于上班途中。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18日发生交通事故,2015年主张工伤赔偿,因时间久远,被申请人的2012年度考勤表已经无法寻觅,但被申请人的工长陈仲生回忆事故当天被申请人属于休班中,陈仲生已于两年前退休,现居于四川,无法出庭作证。3、被申请人本案二审庭审中明确表述事故发生当天其是先送其妹李新花上班,因此被申请人不属于是去单位的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本案被申请人未经工伤认定程序,直接提起工伤待遇赔偿属于程序错误;①是否为工伤首先为行政确认行为,工伤待遇赔偿的前提是确定所受之伤为工伤;②对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不是直接要求待遇赔偿。2、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已远超诉讼时效。被申请人提供上访证明为交通肇事赔偿而非工伤问题。而且向再审申请人业务单位人员李世民等提出,而单位一直没有收到相关工伤赔偿意见要求。3、被申请人已经同肇事人和解获得赔偿,调解结案不应当再次主张赔偿。4、医院相关证据没有原件或缺失。对此,再审申请人无法查明确认被申请人住院的实际情况以及住院的必要性。5、工伤案件适用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标准鉴定结论违法。工伤等级有专门的职工工伤等级及职业病鉴定标准,对鉴定标准的适用错误,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故请求:1、撤销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6民终52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不构成工伤,再审申请人不需向被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39354元;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被申请人XX是否上下班路途中,是认定XX是否构成工伤的关键所在。一审法院查明及论证部分对此作了客观公正的论述,而从证据规则上讲,申请人太原同达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XX所举证据有瑕疵,其有证据证明但却无法获取,其也不属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故宜认定XX是在上下班路途中,其因交通事故构成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XX受伤后一段时间内持续住院,与其母亲陈占花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救济,有仲裁时效中断情形,不能认定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其诉求应予处理。至于被申请人XX因侵权责任的民事赔偿部分,虽由事故责任者已经法院调解赔偿,但能否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对此,一审、二审法院已作出符合法律解释的处理,而且为防止重复赔偿,一审、二审法院对不合规部分已作了筛选和剔除。因被申请人XX身体受到伤害达到一定程度,故为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伤残鉴定亦属正当。再审申请人太原同达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太原同达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太原同达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卞俊梅审判员王永胜审判员谢红雯二○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