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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4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东来、天津市金通典当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来,天津市金通典当行有限公司,吴羡睿,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新东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119号之一申请人:刘东来,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北京中银(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爱芳,北京中银(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市金通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宁波道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4976015。法定代表人:吴爱民。被申请人:吴羡睿,男,200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大通大厦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00830630P。法定代表人:李占通,经理。被申请人:天津新东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新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004677283。法定代表人:石璐瑞,经理。申请人刘东来与被申请人天津市金通典当行有限公司、吴羡睿、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新东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认为被申请人天津市金通典当行有限公司、吴羡睿、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新东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能存在逃避履行债务的行为,故申请对吴羡睿名下房产进行查封,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的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东来的申请��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吴羡睿(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宁波道405号房产、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远景庄园27-3号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丽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