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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3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473号原告:陈某,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告:黄某,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燕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