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3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473号原告:陈某,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告:黄某,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燕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