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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栋与冯世富、冯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栋,冯世富,冯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2民初1065号原告:王栋,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环县人。被告:冯世富,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环县人。未到庭。被告:冯涛,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环县人。原告王栋与被告冯世富、被告冯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栋、被告冯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世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冯世富、冯涛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40000元;2.本案诉讼费要求由被告冯世富、冯涛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度,经他人介绍,原告与被告冯世富、冯涛达成口头劳务协议,约定将被告承建的环县环城镇张滩滩村新农村住宅施工项目中的基础及院平劳务部分交由原告完成,劳务费待工程竣工时一次性付清。协议达成后,原告用自有的50型装载机开始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原告的催要,被告冯世富于2015年、2016年分两次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000元。剩余劳务费经原告催要,被告冯涛2016年9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同时承诺尽快支付。欠条出具后,被告冯世富、冯涛先后支付原告劳务费4000元,剩余4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认为,被告冯世富、冯涛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劳务费的行��已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立即支付剩余劳务费。基于上述,现原告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请依法判处。冯世富应诉时辩称:原告所述欠款金额及欠条形成过程属实,因环城镇张滩滩村的工程款至今未能全额结算,故未能按约定支付原告劳务费。现同意支付原告剩余劳务费,因当前履行能力有限,请求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冯涛辩称:原告所述欠款金额及欠条形成过程属实,现同意支付原告剩余劳务费,因当前现金履行能力有限,被告考虑可以用工程房屋折抵支付剩余劳务费。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张,被告冯涛、冯世富对原告提交的欠条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通过证据出示和法庭审查,本院确��如下事实:冯世富系冯涛父亲。2014年度,经他人介绍,原告与被告冯世富、冯涛达成口头劳务协议,约定将被告冯世富承建的环县环城镇张滩滩村新农村住宅工程项目中的基础及院平劳务部分交由原告完成,劳务费待工程竣工后一次性付清。协议达成后,原告用自有的50型装载机开始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原告的催要,被告冯世富于2015年、2016年分两次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000元。剩余劳务费经原告催要,被告冯涛2016年9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王栋50型装载机费用44000.00元整,肆万肆仟元,冯涛,2016.9.21”。欠条出具后,被告冯世富、冯涛先后支付原告4000元,剩余4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冯世富、冯涛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达成施工协议,且原告已履行完毕协议约定的施工义务,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劳务费,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冯涛对未支付的劳务费向原告出具欠条,是其对合同未履行部分的进一步确认,该欠条内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对欠条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冯世富、冯涛支付剩余劳务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欠条出具后被告已支付的4000元应当从欠条中载明的金额中予以扣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冯世富、被告冯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栋劳务费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王栋负担100元,被告冯世富、冯涛负担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靖代理审判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钟生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