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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与张增林、张修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张增林,张修林,位爱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7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住所地滑县道口镇人民路北段。负责人吕远征,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运奇,男,1966年4月17日,汉族,系原告单位职工,住滑县。被告张增林,男,197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张修林,男,196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位爱粉,女,1965年7月2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与被告张增林、张修林、位爱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7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建领代理审判员  武中亚人民陪审员  黄绘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