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4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黄建湘与张国尧、胡上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湘,张国尧,胡上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4执614号申请执行人黄建湘,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张国尧,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岱山县。被执行人胡上京,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申请执行人黄建湘与被执行人张国尧、胡上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湘0204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建湘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依法进行执行登记审查。2016年12月29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国尧、胡上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国尧、胡上京至今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04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易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