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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曾强余诉张兴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强余,张兴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1执255号申请人曾强余,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张兴仁,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曾强余与张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自然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奚浩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