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21民破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裁定受理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1民破1号之三2016年7月11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重整一案。本院查明:2016年10月20日和2017年3月7日召开的二次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进行了核查,部分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自己的债权提出异议,部分债权人未参加会议,经管理人与有异议债权人和未参会债权人沟通,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4位债权人撤回异议,江西嘉润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等3位未参会债权人通过书面方式确认对其债权无异议。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对上述7位债权人的债权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的核查情况及有异议债权人确认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7位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7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2)。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陈文泉审判员  卫 伟审判员  尤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天天附:《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