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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郭云龙与刘天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云龙,刘天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535号原告郭云龙,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刘天恣,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原告郭云龙与被告刘天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郭云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63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郭云龙负担。审判员 曾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匡载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