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利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信用卡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利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张金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利霞,女,1976年4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云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芝如,广东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华柏路55号。负责人:郑作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焕婵,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颖棋,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告):张金芳,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再审申请人张利霞与被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广发行中山分行)、张金芳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利霞于2017年3月24日申请再审主要称,申请人不知道张金芳于2013年1月27日在广发行中山分行开立涉案信用卡;申请人与张金芳已于2013年5月7日离婚,张金芳持信用卡透支消费是在离婚之后,申请人不应对透支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没有收到应诉材料,未能参加原审诉讼;申请人提供离婚证作为新证据。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广发行中山分行提供意见称,张金���申请信用卡时,提交了结婚证以及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小汽车行驶证,广发行中山分行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与注意义务,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已于2016年1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3月24日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利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曾令生审 判 员 管晓明代理审判员 徐学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馨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