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高建芬诉王玉珍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1,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7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兼刘某1的法定代理人,系刘某1之母),女,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1,女,201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2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高某、刘某1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6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高某、刘某1上诉称,1、原审裁定上诉人承担100元案件受理费不公平。2、本案原审认定案由不明确,上诉人对继承纠纷管辖不提出异议,若本案系民间借贷和分家析产则提出管辖异议。本案实系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生前已对争议财产作了处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王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刘某2位于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等,本案涉及继承和分家析产。法律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继承人刘某2死亡时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中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原审裁定由上诉人承担案件受理费亦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