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龙岩市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972号原告:龙岩市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长汀县腾飞经济开发区一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6508471-2。法定代表人:谢兴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光,长汀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洪亮,男,汉族,1965年11月14日出生,住长汀县。原告龙岩市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龙岩市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龙岩市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岩市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免收取计400元,由龙岩市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李永芳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