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执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曾荣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冷水江市智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荣华,冷水江市智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曾荣华,男,195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冷水江市智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法定代表人段志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荣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冷水江市智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智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智安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智安公司报告财产、将被执行人智安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智安公司有无房地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智安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4月21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立人民陪审员 易保华人民陪审员 杨尊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段炎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