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民初6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乙某、赵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乙某,赵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659号之一原告张某某,男。法定代表人李甲某。被告李乙某,男。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乙某等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0元减半收取276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翠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