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4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郑蔚森、郭仲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蔚森,郭仲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4执168号申请执行人:郑蔚森,男,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执行人:郭仲荣,男,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郑蔚森与被告郭仲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闽0624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协议为:郭仲荣结欠郑蔚森32000元,郭仲荣于2016年4月13日付还郑蔚森6000元(已付还),余款26000元于2016年5月开始每月1日付还2000元直至款项全部还清。至2017年3月14日,郭仲荣仅付还11500元,尚有10500元未还。权利人郑蔚森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郭仲荣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责令郭仲荣履行付款义务。执行中,郑蔚森于2017年5月3日自愿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郑蔚森自愿撤回申请的,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4执168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张荣光审判员  林浩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江晓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