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刑更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陈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71号罪犯陈丰。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日作出(2007)潮中法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4月9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4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2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4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陈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至2017年1月15日,罪犯陈丰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5年6月、12月、2016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获得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秀平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钟杏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