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105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世江与深圳星火国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康少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江,深圳星火国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康少辉,武亚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10551号之一原告:陈世江,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廷,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树明,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星火国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邵龙权。被告:康少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武亚清,女,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陈世江与被告深圳星火国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星火公司)、康少辉、武亚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陈世江诉称,2015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深圳星火公司、案外人南京道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工程结算付款协议书》,约定因原告分包珠海炫风车手演播厅工程项目的工程余款35万元由被告深圳星火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支付方式为分三次支付,于2015年7月17日支付10万元,2015年7月29日支付10万元,2015年8月10日支付15万元。同时约定被告康少辉、武亚清以其共有财产及个人财产为本协议所约定的支付义务提供个人连带担保责任。该协议签订之日,被告康少辉以其与武亚清名义出具欠条,确认被告康少辉、武亚清共同欠到原告工程款35万元。现《工程结算付款协议书》上约定的付款时间均已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讨,三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原告认为《工程结算付款协议书》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按照协议书约定,被告深圳星火公司理应按期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同时,被告康少辉、武亚清作为涉案债务的连带担保人并出具了欠条对涉案债务进行了确认,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万元及利息(以35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5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深圳星火公司、康少辉、武亚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工程施工的地点位于珠海市海泉湾,位于珠海市金湾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庞 博人民陪审员 王道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幸陈少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