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2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建筑工程管理站与被执行人湖南奇力工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邵县建筑工程管理站,湖南奇力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719号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建筑工程管理站,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文化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胜华,该站站长。被执行人:湖南奇力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邵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历欣,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建筑工程管理站与被执行人湖南奇力工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5民终1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成林审判员 陈勇锋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志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