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4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杨春花、杨斌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花,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4执260号申请执行人:杨春花,女,1983年9月16日生,彝族,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被执行人:杨斌,男,1985年10月2日生,彝族,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申请执行人杨春花与被执行人杨斌人格权纠纷一案,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云0424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春花于2016年11月16日向华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斌支付申请人杨春花医疗等费用8548.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春花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庆福审判员 傅家伦审判员 文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