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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焦作市兴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兴宏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348号原告:焦作市兴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小中里村北巡警队东邻。法定代表人:高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害,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侯斌,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红、冯来吉,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焦作市兴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兴宏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88元,减半收取计5794元,由原告焦作市兴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爱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林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