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民终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国兵与盛培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国兵,盛培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民终1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国兵,男,1981年9月6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培瑾,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上诉人马国兵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5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国兵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国兵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国兵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元,减半收取1111元,由上诉人马国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争春审 判 员 张 婧代理审判员 梅佩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郝小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