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4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岳树辉、王元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树辉,王元书,曾甫,平山县下口冶金选矿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47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树辉,男,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元书(曾用名王林),男,196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甫,男,197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山县下口冶金选矿厂,住所地:平山县下口镇下口村。法定代表人:曾甫。上诉人岳树辉因与被上诉人王元书、曾甫、平山县下口冶金选矿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1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岳树辉于2017年4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岳树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树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182元,减半收取4581元,由上诉人岳树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立红审判员 陈 路审判员 郭学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毕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