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延安顺汇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延安顺汇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延园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财保9号申请人:延安顺汇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申请人:陕西延园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延安顺汇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延园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账户及到期债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延安顺汇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延安顺汇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延园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38249300元,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延园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权,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延安顺汇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