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81执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沈启荣与金枚兰离婚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启荣,金枚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81执保72号申请人:沈启荣,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所地津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正明,津市市名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金枚兰,女,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津市市。申请人沈启荣与被申请人金枚兰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沈启荣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金枚兰银行存款2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沈启荣关于对被申请人金枚兰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金枚兰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冻结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其等值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三、冻结、查封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的具体财产及其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业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鲁亚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