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景常与吴水莲、冯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景常,吴水莲,冯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1616号原告:陈景常,男。被告:吴水莲,女。被告:冯海峰,男。原告陈景常诉被告吴水莲、冯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2017年5月2日,原告陈景常以借款期限未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景常撤诉。案件受理费2484元,减半收取计1242元,由原告陈景常负担。审 判 长 陈超雄审 判 员 郑艳慈人民陪审员 吴番长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岑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