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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景常与吴水莲、冯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景常,吴水莲,冯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1616号原告:陈景常,男。被告:吴水莲,女。被告:冯海峰,男。原告陈景常诉被告吴水莲、冯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2017年5月2日,原告陈景常以借款期限未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景常撤诉。案件受理费2484元,减半收取计1242元,由原告陈景常负担。审 判 长  陈超雄审 判 员  郑艳慈人民陪审员  吴番长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岑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