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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02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奎屯天赢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兆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奎屯天赢农资有限公司,刘兆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02民初464号原告:奎屯天赢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南环西路24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燕琴,奎屯天赢农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189XX****X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晓燕,女,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奎屯天赢农资有限公司员工,住奎屯市酒香园79栋432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80XX****XX被告:刘兆峰,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户。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奎屯天赢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兆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后虽经原告多方查找仍未能提供被告的新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奎屯天赢农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投递费124元,由原告奎屯天赢农资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18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其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