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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60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丹文与江阴艺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文,江阴艺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6014号之一原告:王丹文,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告:江阴艺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中路302号、306号。法定代表人:钱勇。原告王丹文与被告江阴艺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2017年5月4日,王丹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丹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王丹文负担。审 判 长  李 萍人民陪审员  徐凤玉人民陪审员  潘静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邬晨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