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60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丹文与江阴艺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文,江阴艺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6014号之一原告:王丹文,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告:江阴艺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中路302号、306号。法定代表人:钱勇。原告王丹文与被告江阴艺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2017年5月4日,王丹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丹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王丹文负担。审 判 长 李 萍人民陪审员 徐凤玉人民陪审员 潘静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邬晨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