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10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昆山市玉山镇宏方兴业精密模具厂经营者,户籍地四川省古蔺县。2016年9月13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杨晔,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6〕20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及辩护人杨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XX在经营昆山市玉山镇宏方兴业精密模具厂期间,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徐某(另案处理)购买由江西锦鹏铝业有限公司、江西和谐铝业有限公司、江西安义杜某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61份,虚开的增值税税款人民币912930.06元。后被告人XX通过昆山市玉山镇宏方兴业精密模具厂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人民币912930.06元。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XX接公安机关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1份,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912930.0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XX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被告人XX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XX在经营昆山市玉山镇宏方兴业精密模具厂期间,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徐某(另案处理)购买由江西锦鹏铝业有限公司、江西和谐铝业有限公司、江西安义杜某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61份,税款数额合计人民币912930.06元。后被告人XX通过昆山市玉山镇宏方兴业精密模具厂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增值税款人民币912930.06元。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XX接公安机关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XX已通过昆山市玉山镇宏方兴业精密模具厂补缴全部增值税款。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XX向本院预交罚金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证人杨某、刘某、喻某、魏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江西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昆山市玉山镇宏方兴业精密模具厂情况说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卡转入转出查询、个人明细、客户信息资料、对私存款交易中间表查询、浦发银行个人跨行汇款汇出回单、昆山农村商业银行通存通兑单,抵扣证明,昆山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通用缴款书、电子缴款凭证,昆山市玉山镇宏方兴业精密模具厂工商登记信息、营业执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骗取国家税款人民币912930.0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向本院预缴的罚金保证金在判决生效后折抵罚金,罚金不足部分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东人民陪审员 吴 英人民陪审员 骆世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颖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