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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民全与全椒君鸿软磁材料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民全,全椒君鸿软磁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901号原告:陈民全,男,194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宽庆,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椒君鸿软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笪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民全与被告全椒君鸿软磁材料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陈民全于2017年5月4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陈民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民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民全负担。审判员  杨文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汤广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