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兆辉与韩起明人格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辉,韩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12号申请人王兆辉,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被执行人韩起明,男,1995年2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申请人王兆辉与被执行人韩起明人格权纠纷执行一案,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起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兆辉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韩起明给付执行款10746.58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61.2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韩起明送达执行通知书,2017年1月19日对被执行人韩起明采取了强制措施拘留,2017年5月4日经本院查明对被执行人韩起明可供执行财产(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韩起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子厚审判员 包金锁审判员 海 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