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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31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方、刘梅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31执293号申请执行人王方,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梅香,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人王方与被执行人刘梅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桂1031刑初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梅香未按照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梅香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刘梅香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监狱服刑。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梅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方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梅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方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桂1031执2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应钦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岑闻战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韦忠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