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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6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贾晓兰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晓兰,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丁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6030号原告:贾晓兰,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祥,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02600W。法定代表人:潘远琼,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伟,系公司员工,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丁荣,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34995C。负责人:周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继谋,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晓兰与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丁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贾晓兰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晓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晓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晓兰负担。审判员 肖 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凌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