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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新乡市华洋粘合剂有限公司、张留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乡市华洋粘合剂有限公司,张留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华洋粘合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小冀镇张徐线东段。法定代表人:毕同召,系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留喜,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希萍,女,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应征,河南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乡市华洋粘合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留喜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1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上诉人新乡市华洋粘合剂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新乡市华洋粘合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新乡市华洋粘合剂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颜民审判员  温双双审判员  李书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佳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