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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4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黄雪孟、龙群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雪孟,龙群兵,黄彩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4执218号申请执行人黄雪孟,女,1983年6月16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龙群兵,男,1975年1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凤山县,被执行人黄彩亮,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凤山县,本院在执行黄雪孟与龙群兵、黄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龙群兵、黄彩亮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有商品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龙群兵、黄彩亮共有的坐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江北大道石埠段88号骋望.怡璟湾居住小区B栋单元号房。二、被执行人龙群兵、黄彩亮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龙群兵、黄彩亮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龙群兵、黄彩亮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蓝耀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枝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