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财保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吴玉存、翟中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玉存,翟中新,李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财保23号之一申请人:吴玉存,女,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县。被申请人:翟中新,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县。被申请人:李苏,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县。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冀0533财保2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申请人翟中新、李苏向本院提供3,000元担保,请求解除扣押李苏的冀E×××××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扣押被申请人李苏的冀E×××××。审判长 陈祖生审判员 宋怀春审判员 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香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