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辖终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北京爱普凯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远洋海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爱普凯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远洋海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爱普凯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一号院2号楼1311。法定代表人:朱学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嘉文,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远洋海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东定福庄村18号。法定代表人:王泽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云,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爱普凯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凯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远洋海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海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6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爱普凯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为:爱普凯信公司的实际经营地点在上海市普陀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远洋海峰公司对于爱普凯信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爱普凯信公司的注册地在北京市丰台区,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爱普凯信公司上诉所提其实际经营地址在上海市普陀区,但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爱普凯信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燕军审判员 王顺平审判员 姜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谭雅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