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镇江四建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四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247号申请人: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公信桥路135号。法定代表人:吴玉林,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镇江四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法定代表人:朱远平。申请人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四建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镇江四建建设有限公司价值83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四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镇江四建建设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570元,由申请人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先行垫付。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胥海波书 记 员 韦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