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6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怡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熙粮油购销配送有限公司、候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怡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金熙粮油购销配送有限公司,候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210号原告西安怡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园园,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强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金熙粮油购销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具体职务不详。被告候某某,女。原告西安怡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熙粮油购销配送有限公司、候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怡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西安怡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柏小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车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