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石情、黄金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情,黄金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石情,男,194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被执行人黄金先,男,195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本院执行石情诉黄金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黄金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石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184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