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2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向兴波与雷光进、李百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兴波,雷光进,李百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873号原告:向兴波,男,1984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雷光进,男,约37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李百燕,女,约3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向兴波诉被告雷光进、李百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阮景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兴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光进、李百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向兴波诉称:雷光进于2015年6月8日向向兴波借款人民币2万元,承诺过几天还款,后于同年7月11日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同年中秋节还款。后经多次催要,雷光进未偿还借款。向兴波认为雷光进与李百燕系夫妻关系,雷光进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雷光进、李百燕偿还向兴波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雷光进、李百燕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雷光进向原告向兴波借款2万元,并于2015年7月11日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同年中秋节还清。到期后雷光进未予偿还,向兴波诉至法院,要求雷光进、李百燕还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雷光进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应对本案纠纷承担全部责任。雷光进借款时,李百燕并未参与,原告催款时也未向李百燕主张权利,雷光进借款是否系用于共同生活和李百燕是否知情,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故原告要求李百燕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雷光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向兴波借款人民币2万元。二、驳回原告向兴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雷光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景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