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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3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莫在鸿与张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在鸿,张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3民初27号原告:莫在鸿,男,199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告:张晓玲,女,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原告莫在鸿诉被告张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莫在鸿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在鸿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在鸿负担。原告可向本院申请退还已预交的另一半受理费人民币25元。审 判 长  温崇立人民陪审员  李镇松人民陪审员  吴美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詹丹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