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4刑初30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野,男,1994年5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辉南县,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国源开垦征地事务中心职员,户籍地吉林省辉南县,居住地天津市东丽区。2016年6月1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管控中。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9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野在本市南开区东马路好乐迪KTV103号房间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期间,被告人李野与来此一同参加聚会的被害人黄金、刘某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李野从好乐迪内的超市拿出一瓶洋酒击打被害人黄金的头部,后又将被害人刘某摔倒在地用拳头击打其面部,将二人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黄金左顶部头皮裂伤,为轻伤二级,左顶骨骨折,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刘某双侧鼻骨远端骨折,为轻伤二级,右眉弓部可见长约5.5cm缝合瘢痕,为轻伤二级。2016年6月1日,被告人李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现已与二被害人达成谅解。公诉机关认为李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野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李野对上述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被告人李野故意伤害他人,致二人四处轻伤二级,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字具结,系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考虑被告人李野系初犯且与二被害人达成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