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史梅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梅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刑初25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梅莲,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现住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被逮捕。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梅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婷婷、惠程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梅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史梅莲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白色尼桑轿车,沿荥阳市郑上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荥阳市广武路与繁荣路交叉口东50米处时,将车辆未熄火停在路中间在驾驶位置睡着,后被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2016年11月7日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对被告人史梅莲的血醇进行检验,被告人史梅莲的血醇含量为372.85mg/100ml。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书、抽血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史梅莲之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史梅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史梅莲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白色尼桑轿车,沿荥阳市郑上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荥阳市广武路与繁荣路交叉口东50米处时,将车辆未熄火停在路中间在驾驶位置睡着,后被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2016年11月7日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对被告人史梅莲的血醇进行检验,被告人史梅莲的血醇含量为372.8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梅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血醇鉴定意见书、抽血照片、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梅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梅莲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梅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梅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羁押期四日予以折抵,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焦焕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方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