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1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广宗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子游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宗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子游商贸有限公司,河北禄高水刺无防布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督1号申请人原告:广宗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宗县兴广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33627948-X。法定代表人冯占中,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樊建勇,该社风险资金管理中心经理。被申请人邢台子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兴东大街492号。组织机构代码:05404118-2。法定代表人吕芳杰,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河北禄高水刺无防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鹿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8691072-1。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广宗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是针对债务人所提取的,即应当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被申请人邢台子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被申请人河北禄高水刺无防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鹿县,故此本院依法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宗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卫胜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志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