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8执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丁龙江、刘玉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龙江,刘玉坤,孙国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4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龙江,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被执行人:刘玉坤,女,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被执行人:孙国恒,男,汉族,1973年6月14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本案在执行丁龙江申请执行刘玉坤、孙国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强审 判 员 刘重九人民陪审员 刘 攀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金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