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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6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环城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李中耀,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88号17A室。负责人:王俊涛。上诉人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29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诉的五份《产品购销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黄浦区,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上诉人为购货方、被上诉人为供货方,双方签订多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为多份《产品购销合同》的特征义务履行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市黄浦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290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