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董立兵与黄怀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立兵,黄怀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2704号原告:董立兵,男,195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立彬,建湖县颜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怀志,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如柏,江苏省射阳县海河镇同丰村书记。原告董立兵诉被告黄怀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董立兵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董立兵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立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董立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雄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侍海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