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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何聪见与被告蕲春天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620号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对原告何聪见与被告蕲春天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作出(2017)鄂1126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鄂1126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9行中“民间借贷合同”删除“合同”两字,第4页第14行“40000”更改为“400000”。第4页第19行“5048”更改为“10096”,“2524元更改为“5048”。审判员  陈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游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