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何聪见与被告蕲春天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620号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对原告何聪见与被告蕲春天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作出(2017)鄂1126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鄂1126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9行中“民间借贷合同”删除“合同”两字,第4页第14行“40000”更改为“400000”。第4页第19行“5048”更改为“10096”,“2524元更改为“5048”。审判员 陈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游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