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周建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刑初9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建,男,1989年2月15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中专文化,驾驶员,住新沂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6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4日5时许,被告人周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新沂市境内205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地段时,因避让车辆操作不当,将非机动车道内的行人无名氏(神志不清、无法言语表达)撞到,致无名氏右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右额、颞叶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进行开颅手术治疗,同时致周建本人及摩托车乘车人王某受伤,车辆损坏。经新沂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无名氏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周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建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后被告人周建及无名氏被120急救车送至医院救治,并支付医药费用人民币37000元,其在医院治疗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周建在本院缴纳人民币5万元作为事故损害赔偿预付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建在庭审中均未提出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新沂市人民医院病情证明书等书证,证人王某、赵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建的供述,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新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未经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发后,被告人周建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周建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用,并预交了部分赔偿款,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认为,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新亚代理审判员 赵 赞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飞 来自